起重机整机制造厂可以分包钢结构部件给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厂,并接受监督检验。整机制造厂要在分包部件上注明委托方、制造厂名称,且责任由委托方负责。(起重机械的主要结构件,如主梁、主臂、支腿、标准吊等是否可以分包,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下一步将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明确。)
注: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