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规范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安全质量,总局于2009年9月~10月组织对部分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江苏、山东、辽宁、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的10家波纹管膨胀节和4家气瓶制造单位(名单见附件)。抽查工作由总局委托3个工作组进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获证企业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对企业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以及鉴定评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在对企业进行常规抽查的基础上,此次抽查还对产品安全质量进行了抽检。按照统一抽样办法、统一检验方法和同一试验条件的要求,对10家波纹管膨胀节制造单位进行了产品专项抽样和集中检验与试验,主要检验和试验项目包括耐压性能、气密性、疲劳试验和爆破试验(检验与试验结果见附件)。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合格率为93.3%。
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从事补偿器和气瓶的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能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运转,抽检的产品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发现少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二、主要问题
从抽查的情况看,部分制造单位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波纹管膨胀节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焊工人员资质证书过期,缺少必要的测厚仪器,焊材库设施、管理不完善,未建立专门产品档案室。
部分气瓶制造单位热处理设备配置不规范,缺少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专用设备(如内窥镜、标准瓶)。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部分波纹管膨胀节制造单位未按设计、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试验、检验与试验等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材料质量证明书为复印件或无材料证明书,产品标记和标记移植不完整、产品可追溯性差,试验仪表未及时检定,个别企业产品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部分气瓶制造单位未建立适合气瓶结构特点的瓶体加工、瓶口加工、批量管理等过程质量管理要素及程序,未任命相关责任人员,未编制“气瓶制造过程质量控制卡”,材料标识不完善,气瓶档案管理不完善,记录表格签字不全等。
(三)企业遵守许可制度情况。
个别制造单位场地搬迁没有按照要求变更许可证,使用无证压力管元件,超范围制造。
(四)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部分企业对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不严格,未完全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个别单位对标准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未进行逐只检验,有的工艺文件未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修改。
(五)产品质量情况
对10家制造单位共30只波纹管膨胀节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与试验,有一家制造单位1只产品疲劳试验不合格,1只产品爆破试验不合格。
三、处理意见
1、天津市大千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1.6TDN300
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缺少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专用设备(如内窥镜、标准瓶),未安装气瓶内部清洗、烘干装置;不能提供气瓶产品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气瓶收底和收口工艺评定报告、瓶体测厚等检验记录;现场抽查的气瓶(批号A9026-3,产品编号1153)爆破报告中缺少部分技术参数,部分试验数据(介质温度、容积变形率)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场检查瓶体未见材料炉批标识,热处理工艺评定报告缺少热处理报告和自动温度记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上述两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已责成天津市大千管业有限公司对已经销售并使用的存在安全隐患的1.6TDN300
2、姜堰市威龙波纹管有限公司、上海永鑫波纹管有限公司、武汉市永泰波纹管有限公司、沈阳新兴佳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在资源条件、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执行标准、遵守许可制度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对上述4家制造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上述制造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纠正,完成后,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原鉴定评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制造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产品设计、逐项检验等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的安全质量。使用单位要加强采购管理和验收工作,把好产品“验收关”,杜绝采购和使用无证产品。
(二)气瓶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气瓶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加强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及资源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气瓶安全质量监督验证工作,切实履行监检职责,不断提高监检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制造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