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局在听取有关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草案)》(详见附件),请各地围绕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草案)》中设备的类型、型式是否合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增、删的修改意见或者其它描述方式的建议。
二、附件附注中提到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意见是否可行。
请各地于
联 系 人:何毅
联系电话:010—82262254 ;传 真:010—82260185。
二



